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法规汇总

   日期:2020-04-14     评论:    
核心提示:转自:民事法律参考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

转自:民事法律参考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

(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2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

司复(2015)4号

四川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区域及出庭提交材料的请示》(川司法【2015】26号)收恶。经研究,批复如下: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笫(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3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司复[2002]12号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解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意见”的答复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基层法律服务所1.8万多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6.8万多人。多年来,广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了第五十八条诉讼代理的规定,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并列为诉讼代理人,并对公民代理的范围予以了严格限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用其执业身份和名义代理民事诉讼,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以公民身份代理民事诉讼。我院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目的是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身份和资格的材料,并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辖区范围作出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由司法部管理。根据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和司法部2002年12月10日对江苏省司法厅的批复(司复[2002]12号)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部分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司法部反映,希望司法部对第19号令的“本辖区”具体含义作出解释,我院也积极与司法部沟通。司法部经研究于2015年6月25日发布了《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司复[2015]4号),明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因此,根据司法部的最新批复,人民法院在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当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近日,我院也转发了司法部上述批复,全国法院据此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进行审查。

感谢贵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5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参加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辖区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规范履行代理职责,更好地满足基层群众、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经商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业务的行政区划范围确定为:(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的市级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设区市行政区划辖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行政区划辖区范围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认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诚信规范履行职责,对违法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日

 
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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