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于2016年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并形成初步意见。到目前为止,各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都设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和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就是为了更好的防止法官,或者检察官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现象发生。
以上内容是为了让诸位读友简单的了解法官,或者检察官惩戒制度。那么,今天这篇文章,从法律的角度,详细的解释一下检察官的哪些行为要承担司法责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下面咱们看看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4.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四)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五)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七)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八)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九)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十)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十一)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5.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出现重大错误,或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的; (三)错误羁押或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四)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毁证、逃跑的; (六)举报控告材料或其他案件材料、扣押财物遗失、严重损毁的; (七)举报控告材料内容或其他案件秘密泄露的; (八)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6.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司法办案工作出现严重错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37.独任检察官承办并作出决定的案件,由独任检察官承担责任。 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由其负责人和其他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办案组负责人对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其他检察官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属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检察官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对决定事项负责。 38.检察辅助人员参与司法办案工作的,根据职权和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检察官有审核把关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9.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承担监督管理的司法责任外,对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办案事项决定承担完全责任。对于检察官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的事项,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因签发法律文书承担司法责任。检察官根据检察长(副检察长)的要求进行复核并改变原处理意见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官共同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检察官决定的,对改变部分承担责任。 40.检察官向检察委员会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检察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检察官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错误决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主观过错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41.上级人民检察院不采纳或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正确意见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故意隐瞒、歪曲事实,遗漏重要事实、证据或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命令、决定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意见》条文对检察官,以及相关领导的行为,以及应该承担的责任规定的都非常清楚,而且非常细致。同时,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目标是:健全司法办案组织,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办案责任体系,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追究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小结:各种规章,制度,意见,条令,条例,法律法规等都是非常健全的,还得看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