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之——违反法律程序

   日期:2018-12-14     作者:656    评论:    
核心提示: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之违反法律程序浩硕律师为了实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也纳入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范围之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如下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之——违反法律程序

 
浩硕律师
 

为了实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违反法律程序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也纳入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范围之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当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如下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且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之——违反法律程序

1、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这里对“客观原因”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目前实践中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情形主要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二是应当“书面申请”。

2、存在管辖错误情形的。管辖错误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地域管辖错误、级别管辖错误,同时还应当包括主管错误的情形。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与其它机构在权限上的分工。主管错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不该管的案件管了,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仲裁条款排斥法院主管,一方当事人就该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明知仲裁条款的存在依旧予以受理;另一种是该管的案件没管,即将应当受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

3、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却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违反了合议庭的成员组成应当为单数的规定等情形。应当依法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既包括审判人员没有主动回避,也包括经当事人申请回避后仍没有回避的情形。

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事由之——违反法律程序

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机会被剥夺,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5、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例如对当事人的法定答辩期进行剥夺、在庭审中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权利进行剥夺等。

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未经传票传唤,从而导致当事人缺席法庭审理环节,剥夺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严重违背了程序正当性,理应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是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是作出合法裁判的前提。因此,将违反法定程序作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事由之一,是程序正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体现。当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以便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程序,避免当事人合法权利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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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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